婚姻经营许可证图片(婚姻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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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遵循的规章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实施主体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实施。

  受理单位及承办部门

  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许可条件

  (一)申请经营增值电信电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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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上述第2项、第9项规定的材料。对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审批时限

  1、省通信管理局对所在省职权范围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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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目前省通信管理局在发出每批的第一份受理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制作审批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3、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省通信管理局自局办公会审查通过之日起颁发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4、省通信管理局在网上公布通过企业名单并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经营许可证,由公司经办人带上相关手续(公司签字法人盖章的委托书、公司经办人身份证、公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返回受理通知书并签字领取经营许可证。(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变更或者续办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注: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办与变更审核流程一致。

  (五)审批时限

  1、省通信管理局对所在省职权范围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省通信管理局自分管局长审查通过之日起颁发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3、省通信管理局在网上公布通过企业名单并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经营许可证,由公司经办人带上相关手续(公司签字法人盖章的委托书、公司经办人身份证、公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领取经营许可证。(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依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注: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办与变更审核时限一致。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号)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 5 年,10 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

  第三十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 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 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 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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